本週精選
- 陽明百六戛土地及房子(未保存建物)新北市淡水區水梘頭段百六戛小段土地--年地坪644.32建坪----樓
--房(室)--廳--衛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為確保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以下簡稱本管制區)內之土地合 理使用,兼顧自然資源之保育,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區分為左列四類: (一)第一類使用地(管一):係指可供興建住宅及公共設施之用地。 (二)第二類使用地(管二):係指可供公共建築使用之用地。 (三)第三類使用地(管三):係指已有聚落發展或住戶零星分布,其 環境應予維護改善之用地。 (四)第四類使用地(管四):係指仍保有完整之自然環境,需維持其 自然型態之用地。 三、各類使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其使用強度與限制如后: 使用地類別:第一類使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 (一)獨立或雙併住宅〔使用強度:三0七。使用限制:(限二層樓) 。建蔽率%: 。高度(公尺 ): 。〕 (二)市場〔使用強度:六0。使用限制: 。建蔽率%: 。高 度(公尺): 。〕 (三)機關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強度:四0。使用限制: 。建蔽率 %: 。高度(公尺): 。〕 (四)公園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強度:五。使用限制:區內得興建與公 園管理有關之安全、衛生及遮蔭設施等建築物。建蔽率%: 高度(公尺) : 。〕 (五)平面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強度:三四。使用限制: 。 建蔽率%:整地面積不得超過基地八十% 。高度(公尺): 。〕 (六)溝渠〔使用強度: 。使用限制: 。建蔽率%: 。高 度(公尺): 。〕 使用地類別:第二類使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 一、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及(包括住其附屬設施宿服勤設施)〔使用強 度:四0七。使用限制: 。建蔽率%: 。高度(公尺) : 。〕 二、公用事業設施〔使用強度: 。使用限制:(限自來水加壓站 或配水設備、污水處理廠、溫泉水利用設施)。建蔽率%: 。高度(公尺) : 。〕 使用地類別:第三類使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 一、農舍及原有合法建築物〔使用強度:五七。使用限制: 1.申請新建農舍者:起造人必須為無自用農舍者或為現住房屋所 有權人之成年已婚之兄弟或兒子,同居於現有農舍,因結婚分 戶,確有新建農舍需求者,起造人必須具有農民身份,在本園 區範圍內居住連續滿五年以上,有農地或農場證明,實際從事 農業生產,並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申請新建農舍以一戶申 請一棟為原則,且不得重複申請,其建築基地應有現有道路或 產業道路通達,道路寬度至少為二.五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 過一六五平方公尺,建築基地得不限於一宗土地,唯均須位於 一般管制區內,且不得重複使用,其空地比則仍應以整筆土地 核算。申請建築基地如為山坡地須開挖土石方整地者,應依法 先申請雜項執照。 2.准許興建之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則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3.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包括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或 增建、改建及修建,限就原建築基地內建造以一戶一棟為原則 ,但得為獨立或雙併建築(如同一基地內有同一門牌或同一棟 建築物內,於本要點實施前已分戶達兩戶以上者,改建時最多 僅能申請為雙併建築)。申請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者,每棟建 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申請基地必需為一宗土地,且不得重複使用;申請雙併建築 者,應以二棟以上之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其建面積及 原有未拆除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合計每戶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 尺,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申請基地必須為一宗土地, 且不得重複使用。 4.本園區內在陽明山國家公園成立前已設籍之住民,因人口自然 增加,申請拆除新建或增建或改建之面積如超過百分之四十建 蔽率者,得另依左列方式選擇其一,但最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一六五平方公尺,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二層樓: (1)就原建築面積就地改建為簷高不超過七公尺或二層樓之建築 物。 (2)依據戶籍登記,設籍三年以上之人口數,以每人三十平方公 尺樓地板面積計算,人口不足四口者,得以四口計算。 5.合法建築物之認定在台北市境內部份為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 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件之一而能確認 為上述時限前建造完成者: (1)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2)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3)戶籍證明。 (4)門牌證明。 (5)繳稅證明。 (6)航測地形圖(民國五十八年七月測製)在台北縣境內部分, 除淡水鎮、三芝鄉,一至十二等則田地目土地及依土地法編 為農業使用之土地為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者外 ,其餘均為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以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 物,其認定之證明文件同台北市境內部分。以民國五十八年 航測地形圖認定者,若係公有地需在民國五十八年航測地形 圖已存在(永久性房屋),現場面積大小相符尚留有可供辨 識其為房屋之證據者(如殘留房屋牆基、牆壁、樑柱等), 若係私有地現存房屋需經確認與五十八年航測地形圖上房屋 之位置係位同一地號上者。 前項之私有土地建築物為軍用營舍者,不適用之。 6.合法建築物具有左列情況之一並經管理處同意者,得申請遷建 於本類使用地,其使用管制同上。 為生態保育、景觀維護及遊憩發展需要,位於生態保護區、 特別景觀區與遊憩區內之原有合法建築物。 因政府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必須拆遷之原有合法建築物,該 建築物如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三十日本要點修訂前因子女結婚 或財產繼承而分戶,得以拆遷前一年實際戶數申請。〕 二、公務機關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強度:五七。使用限制:(限二層 樓)建蔽率%:原有公務機關及其附屬設施之整建,其建蔽率不 得超過百分之四十。高度(公尺): 。〕 三、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之教育設施及附屬體育場所〔使用強度: 。使用限制: 。建蔽率 %: 。高度(公尺): 。〕 四、公共服務設施〔使用強度: 。使用限制:( 限郵局 、電信局、消防隊、派出所、停車場)建 蔽率%: 。高度(公尺): 。〕 五、公共事業設施〔使用強度: 。使用限制:(限公共汽車或其 他公眾運輸場站、自來水加壓站或配水設備、溫泉水利用設施) 。建蔽率%: 。高度(公尺): 。〕 使用地類別:第四類使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 原有合法建築物及原有機關學校等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強度 :四0七。使用限制:限在原建築基地內之建造,其規定同第三類使 用地限制第三、四兩 項。建蔽率%: 。高度(公尺): 。〕 附註:各類使用地之管制分區總圖如一萬分之一附圖,第一類使用地(管 一)之管制分區圖如一千分之一附圖。 四、 (一)各類使用地內土地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得作為 新建基地使用,平均坡度之核算應以申請新建基地及其鄰接之同 宗土地計算;申請整建之建築基地,應有道路或產業道路通達, 其寬度至少為二.五公尺,但其屬原有合法建物,其建築基地免 受鄰接寬度二.五公尺以上道路之限制。為水土保持、景觀維護 需要,申請人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 為之,並應避免大量開挖土石方。 (二)建築物宜採用斜屋頂,以簷高為其建築物高度,造型、斜率、建 材、色彩與構造可依國家公園管理處訂定之規範辦理,並得依美 化措施有關補助辦法申請補助款。 五、各類使用地內之農業生產必要附屬設施,其申請人必須具有農民身份 ,有農地或農場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送經管理處認定屬於左列臨時性寮舍者,准免申請建築執照,並准申 請接電,申請棟數面積總和不得超過基地面積百分之四十。 (一)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無固著基礎 之水泥桿離地面兩公尺以下,塑膠布或透明塑膠板等,每棟面積 不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二)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網室:其構造材枓為無固著基礎之水泥桿離地 面兩公尺以下、塑膠布、塑膠網、鐵絲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三三 0平方公尺。 (三)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無固著基礎之水泥桿離地面 兩公尺以下、塑膠網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四)作物栽培附屬設施:其構造材枓為鍍鋅鐵管、透明塑膠板、塑膠 布、塑膠網、鐵絲等,無固著基礎及固定焊接,高度離地面三公 尺以下,每棟面積不超過三三0平方公尺;於申請時附入參酌附 件三標準設計圖設計之圖說、使用計畫書及不得變更使用之切結 書等。 以上四項臨時性寮舍,不得舖設水泥或地磚地板及辦理建築物登記, 其用地並不得分割,如有擅自變更使用者,經查報或制止不從者,管 理處得註銷其申請許可,並列入違章建築拆除。 六、 (一)各類使用地因耕作需要,得申請設置農路、農用灌溉排水溝渠, 但以申請人於該申請設置農路、溝渠之相鄰土地上持有(含租用 )土地為限。申請設置之農路、全程平均坡度不得超過十五%, 局部坡度不得超過二十五%,路寬最大不得超過二公尺,並至少 均應於該道路之一側附設排水溝渠。申請設置前項道路或溝渠時 ,應檢具農地或農場證明或建物證明文件、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使用同意書、非保安林地證明、水土保持計畫書、施工說明 書及工程設計圖等文件辦理。 (二)前項申請之農路不得據以興建農舍。 七、區內之合法建築得申請自用車庫,其面積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尺,簷 高不得超過二.一公尺(併入建蔽率計算,如已有停車場者,不得再 行申請)。 八、各類使用地內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工程如左: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面積不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者,高度不 超過三.五公尺者,於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等,免由建築師 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二)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面積不超過六十平方公尺者,於申請建 照執照時免由建築師監造。 九、本要點第二點各類使用土地之調整及第三點容許使用項目及內容之變更,須經國家公園管理理處主管機關之核准。 十、本管制區之各類使用地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同意得為生態體系保護、 水源保護、水土保持及研究設施使用。 前項各種設施,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為之。 本案屬於管一2,980 - 陽明百六戛土地及房子(未保存建物)新北市淡水區水梘頭段百六戛小段土地--年地坪644.32建坪----樓
--房(室)--廳--衛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為確保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以下簡稱本管制區)內之土地合 理使用,兼顧自然資源之保育,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區分為左列四類: (一)第一類使用地(管一):係指可供興建住宅及公共設施之用地。 (二)第二類使用地(管二):係指可供公共建築使用之用地。 (三)第三類使用地(管三):係指已有聚落發展或住戶零星分布,其 環境應予維護改善之用地。 (四)第四類使用地(管四):係指仍保有完整之自然環境,需維持其 自然型態之用地。 三、各類使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其使用強度與限制如后: 使用地類別:第一類使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 (一)獨立或雙併住宅〔使用強度:三0七。使用限制:(限二層樓) 。建蔽率%: 。高度(公尺 ): 。〕 (二)市場〔使用強度:六0。使用限制: 。建蔽率%: 。高 度(公尺): 。〕 (三)機關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強度:四0。使用限制: 。建蔽率 %: 。高度(公尺): 。〕 (四)公園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強度:五。使用限制:區內得興建與公 園管理有關之安全、衛生及遮蔭設施等建築物。建蔽率%: 高度(公尺) : 。〕 (五)平面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強度:三四。使用限制: 。 建蔽率%:整地面積不得超過基地八十% 。高度(公尺): 。〕 (六)溝渠〔使用強度: 。使用限制: 。建蔽率%: 。高 度(公尺): 。〕 使用地類別:第二類使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 一、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及(包括住其附屬設施宿服勤設施)〔使用強 度:四0七。使用限制: 。建蔽率%: 。高度(公尺) : 。〕 二、公用事業設施〔使用強度: 。使用限制:(限自來水加壓站 或配水設備、污水處理廠、溫泉水利用設施)。建蔽率%: 。高度(公尺) : 。〕 使用地類別:第三類使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 一、農舍及原有合法建築物〔使用強度:五七。使用限制: 1.申請新建農舍者:起造人必須為無自用農舍者或為現住房屋所 有權人之成年已婚之兄弟或兒子,同居於現有農舍,因結婚分 戶,確有新建農舍需求者,起造人必須具有農民身份,在本園 區範圍內居住連續滿五年以上,有農地或農場證明,實際從事 農業生產,並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申請新建農舍以一戶申 請一棟為原則,且不得重複申請,其建築基地應有現有道路或 產業道路通達,道路寬度至少為二.五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 過一六五平方公尺,建築基地得不限於一宗土地,唯均須位於 一般管制區內,且不得重複使用,其空地比則仍應以整筆土地 核算。申請建築基地如為山坡地須開挖土石方整地者,應依法 先申請雜項執照。 2.准許興建之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則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3.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包括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或 增建、改建及修建,限就原建築基地內建造以一戶一棟為原則 ,但得為獨立或雙併建築(如同一基地內有同一門牌或同一棟 建築物內,於本要點實施前已分戶達兩戶以上者,改建時最多 僅能申請為雙併建築)。申請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者,每棟建 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申請基地必需為一宗土地,且不得重複使用;申請雙併建築 者,應以二棟以上之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其建面積及 原有未拆除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合計每戶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 尺,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申請基地必須為一宗土地, 且不得重複使用。 4.本園區內在陽明山國家公園成立前已設籍之住民,因人口自然 增加,申請拆除新建或增建或改建之面積如超過百分之四十建 蔽率者,得另依左列方式選擇其一,但最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一六五平方公尺,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二層樓: (1)就原建築面積就地改建為簷高不超過七公尺或二層樓之建築 物。 (2)依據戶籍登記,設籍三年以上之人口數,以每人三十平方公 尺樓地板面積計算,人口不足四口者,得以四口計算。 5.合法建築物之認定在台北市境內部份為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 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件之一而能確認 為上述時限前建造完成者: (1)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2)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3)戶籍證明。 (4)門牌證明。 (5)繳稅證明。 (6)航測地形圖(民國五十八年七月測製)在台北縣境內部分, 除淡水鎮、三芝鄉,一至十二等則田地目土地及依土地法編 為農業使用之土地為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者外 ,其餘均為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以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 物,其認定之證明文件同台北市境內部分。以民國五十八年 航測地形圖認定者,若係公有地需在民國五十八年航測地形 圖已存在(永久性房屋),現場面積大小相符尚留有可供辨 識其為房屋之證據者(如殘留房屋牆基、牆壁、樑柱等), 若係私有地現存房屋需經確認與五十八年航測地形圖上房屋 之位置係位同一地號上者。 前項之私有土地建築物為軍用營舍者,不適用之。 6.合法建築物具有左列情況之一並經管理處同意者,得申請遷建 於本類使用地,其使用管制同上。 為生態保育、景觀維護及遊憩發展需要,位於生態保護區、 特別景觀區與遊憩區內之原有合法建築物。 因政府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必須拆遷之原有合法建築物,該 建築物如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三十日本要點修訂前因子女結婚 或財產繼承而分戶,得以拆遷前一年實際戶數申請。〕 二、公務機關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強度:五七。使用限制:(限二層 樓)建蔽率%:原有公務機關及其附屬設施之整建,其建蔽率不 得超過百分之四十。高度(公尺): 。〕 三、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之教育設施及附屬體育場所〔使用強度: 。使用限制: 。建蔽率 %: 。高度(公尺): 。〕 四、公共服務設施〔使用強度: 。使用限制:( 限郵局 、電信局、消防隊、派出所、停車場)建 蔽率%: 。高度(公尺): 。〕 五、公共事業設施〔使用強度: 。使用限制:(限公共汽車或其 他公眾運輸場站、自來水加壓站或配水設備、溫泉水利用設施) 。建蔽率%: 。高度(公尺): 。〕 使用地類別:第四類使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 原有合法建築物及原有機關學校等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強度 :四0七。使用限制:限在原建築基地內之建造,其規定同第三類使 用地限制第三、四兩 項。建蔽率%: 。高度(公尺): 。〕 附註:各類使用地之管制分區總圖如一萬分之一附圖,第一類使用地(管 一)之管制分區圖如一千分之一附圖。 四、 (一)各類使用地內土地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得作為 新建基地使用,平均坡度之核算應以申請新建基地及其鄰接之同 宗土地計算;申請整建之建築基地,應有道路或產業道路通達, 其寬度至少為二.五公尺,但其屬原有合法建物,其建築基地免 受鄰接寬度二.五公尺以上道路之限制。為水土保持、景觀維護 需要,申請人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 為之,並應避免大量開挖土石方。 (二)建築物宜採用斜屋頂,以簷高為其建築物高度,造型、斜率、建 材、色彩與構造可依國家公園管理處訂定之規範辦理,並得依美 化措施有關補助辦法申請補助款。 五、各類使用地內之農業生產必要附屬設施,其申請人必須具有農民身份 ,有農地或農場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送經管理處認定屬於左列臨時性寮舍者,准免申請建築執照,並准申 請接電,申請棟數面積總和不得超過基地面積百分之四十。 (一)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無固著基礎 之水泥桿離地面兩公尺以下,塑膠布或透明塑膠板等,每棟面積 不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二)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網室:其構造材枓為無固著基礎之水泥桿離地 面兩公尺以下、塑膠布、塑膠網、鐵絲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三三 0平方公尺。 (三)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無固著基礎之水泥桿離地面 兩公尺以下、塑膠網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四)作物栽培附屬設施:其構造材枓為鍍鋅鐵管、透明塑膠板、塑膠 布、塑膠網、鐵絲等,無固著基礎及固定焊接,高度離地面三公 尺以下,每棟面積不超過三三0平方公尺;於申請時附入參酌附 件三標準設計圖設計之圖說、使用計畫書及不得變更使用之切結 書等。 以上四項臨時性寮舍,不得舖設水泥或地磚地板及辦理建築物登記, 其用地並不得分割,如有擅自變更使用者,經查報或制止不從者,管 理處得註銷其申請許可,並列入違章建築拆除。 六、 (一)各類使用地因耕作需要,得申請設置農路、農用灌溉排水溝渠, 但以申請人於該申請設置農路、溝渠之相鄰土地上持有(含租用 )土地為限。申請設置之農路、全程平均坡度不得超過十五%, 局部坡度不得超過二十五%,路寬最大不得超過二公尺,並至少 均應於該道路之一側附設排水溝渠。申請設置前項道路或溝渠時 ,應檢具農地或農場證明或建物證明文件、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使用同意書、非保安林地證明、水土保持計畫書、施工說明 書及工程設計圖等文件辦理。 (二)前項申請之農路不得據以興建農舍。 七、區內之合法建築得申請自用車庫,其面積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尺,簷 高不得超過二.一公尺(併入建蔽率計算,如已有停車場者,不得再 行申請)。 八、各類使用地內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工程如左: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面積不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者,高度不 超過三.五公尺者,於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等,免由建築師 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二)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面積不超過六十平方公尺者,於申請建 照執照時免由建築師監造。 九、本要點第二點各類使用土地之調整及第三點容許使用項目及內容之變更,須經國家公園管理理處主管機關之核准。 十、本管制區之各類使用地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同意得為生態體系保護、 水源保護、水土保持及研究設施使用。 前項各種設施,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為之。 本案屬於管一2,980 - 百六戛世外桃源優質丙建新北市淡水區百六戛透天厝99.9年建坪19.02主19.02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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